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需要修缮或者消险加固的,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申请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