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依法认定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保护对象的保护等级发生变化、失去保护价值等确需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已经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保护不力致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予以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限期组织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经保护对象主管部门确认达到整改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将其从濒危名单中移除;未达到要求且已失去保护意义的,经专家论证后,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出退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