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