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参与乡村治理。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