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参与乡村治理。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