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建制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