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有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