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除法律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外,其他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