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