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八条有效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