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法规案。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