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并对重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