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