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未在三十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