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与自治州其他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自治州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