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决定终止审议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报下一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