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及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