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企业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