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企业职工可以对厂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企业相关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