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报告事项;

(二)通过联席会议、情况发布会等会议公布事项;

(三)通过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

(四)通过企业内部网络、广播、报刊媒体公布事项;

(五)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