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报告事项;(二)通过联席会议、情况发布会等会议公布事项;(三)通过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四)通过企业内部网络、广播、报刊媒体公布事项;(五)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