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拓展贷款业务,增加农牧业贷款投放,减轻农牧业相关企业和农牧民融资压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农业保险。鼓励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