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落实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牧业农村牧区比例政策,提高农牧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虚增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不得缩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