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落实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牧业农村牧区比例政策,提高农牧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虚增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不得缩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