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