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