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农村牧区公共空间共建、公共难题共治、公共服务共享,引导农牧民共建美好家园、共创幸福生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