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退休专家等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做好返乡入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项目资金引导、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等方式以及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进驻嘎查村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