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牧区资源和生态优势,鼓励农牧民发展现代种养业、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地方特色产业,支持农牧户发展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健全便捷高效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涉农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牧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牧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牧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引导农牧民发展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庭院经济、民宿经济,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