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区建立完善各级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帮扶投入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统筹优化乡村振兴和三农资金使用及资产配置方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合法拥有的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牧业、乡村电商、冷链仓储等乡村产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