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