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