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