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塔城地区行署以及库鲁斯台草原保护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将草原生态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地方财力投入逐年增加机制,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