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库鲁斯台草原保护区域水系破坏、水体污染、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征收机关缴纳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取办法由地区行署组织制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