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区行署统一领导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与管理工作,设立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有关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总体规划;

(三)对库鲁斯台草原保护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四)协调、整合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区域内各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并适时对执法效果进行督促、检查;

(五)根据库鲁斯台草原生态状况,提出保护措施;

(六)组织开展库鲁斯台草原保护区域环境生态检测与调查,建立生态保护的预警系统,定期评估生态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七)组织开展草原、森林防火、灭火演练,建立健全草原、森林防火责任制,并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八)地区行署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