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排污口或者其他排污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