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机制程序,将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收到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