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