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

支持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