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林业和草原、水行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商务、网信、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民族事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旅游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