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及督导推动机制,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促进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乡村居民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绿化美化乡村环境。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