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与激励长效机制。对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旅游专业学科建设,强化乡村旅游相关研究与实践,促进校企对接合作,培养乡村旅游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