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