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