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二)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四)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六)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本条例所称“技术障碍”,是指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擅自设定电梯控制权限,实施远程控制等技术手段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