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第十二条有效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的电梯和电梯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电梯、电梯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和电梯部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