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