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过程严管、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