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