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设立实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贮存设施、场所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