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