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本市取得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信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