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