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